【學務處】重申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制服購買、服儀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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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二重國民中學
New Taipei Municipal Er Chong Junior High School

校園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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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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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重申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制服購買、服儀管理注意事項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與「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4123A號函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制定學生校服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學生服儀規定攸關學生權益,請務必自行檢視貴校現行規範是否有未符中央規範與函釋之處,並參照本函說明一所列之相關法規,經服裝儀容委員會修訂,以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後,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實施。且廣為宣導讓全校教職員工周知,公告於學校網站明顯區,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
三、重申現行校服購買與管理重點如下:
學校如有制定校服之必要,於制定後不應經常改變,並依「政府採購法」、「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採購校服,但不得強制家長向得標廠商購置,學生得依學校指定顏色、樣式自行向民間廠商選購。
學生校服樣式、顏色、材質成分及規格一經決定變更應自公告周知日起至實施前預留時間1年以上,以供當地製衣業者公平競爭機會。
學校不得因性別限制學生服裝穿著、選購校服之樣式與數量,應尊重學生家長及學生自由選購意願。部分學校校服選購單有性別區分,或規定統一選購之數量,或以性別刻板印象區分男女學生服儀,例如要求女生只能穿裙子等,請依相關規定修正。
四、校服是否繡姓名,應尊重學生意願,不應強制且不應有性別差異。學校如依據學生服儀原則第1點規定,透過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同意於校服繡姓名者,仍請學校於服裝儀容規定述及校服繡姓名處,明定「仍尊重學生個別意願」之意旨。尤需避免新生報到前即於學校網頁公告要求校服繡姓名,肇生學生因未諳相關規範而誤會學校強制繡姓名,爰將繡姓名列入服儀規定者,務必加註「仍尊重學生意願」,且避免當學生不於校服繡姓名時,施予相關輔導管教措施或不當對待,或學生不於校服上繡姓名,還需學生或家長另向學校提出申請之情形。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學校應尊重學生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不得限制氣溫幾度才能加穿禦寒衣物,務必開放學生於「制服、運動服或學校認可服裝」之「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不限於穿著學校外套、背心、毛衣」。
有關學生穿著之鞋款,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有部分學校仍強制要求學生於非重要活動時應著制服搭配皮鞋,請確依相關規定修正。
為落實推動解除髮禁政策,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髪式。且不得以「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及「符合學生身分」為由,以「勸導、建議、關心」等方式限制學生髪型、長短、染燙等情事。
關於服儀不得列入學生書面懲處,說明如下:
對違反服儀規範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不包含「愛校服務、生活輔導、站立反省」。
學生個人服儀表現不得列入團體生活表現紀錄或學校生活競賽規範要點之中,作為團體獎懲之依據。請檢視貴校班級榮譽競賽(生活教育競賽)不得將學生服儀列入評分項目。
五、全校教職員及個別班級導師不得自行訂定較學校規定嚴格之服儀管理規範,及藉由其他名義間接、變相對學生進行不當之懲處,而肇生相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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