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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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一案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3月27日公護字第11590600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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