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主任】新北市立二重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新北市立二重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101年10月5日第八次修訂】
第一條 為使本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校在校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本校。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資料組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會。
第四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
1.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 選舉大會代表之會員。
4.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5. 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至二人,特教班家長至少一人,每學年改選一次,以現場互推為原則。
第七條 本會每年改選一次,由各班家長互選產生(每班二人)。惟自願擔任家長委員者名額不限。
會內設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若干名,人數不限,全數自薦。並由全體常務委員投票產生一人為會長,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卸任會長由本會聘為榮譽會長,會長之交接為改選後二週內為之。
第八條 為利會務之進行,本會應設置校務發展基金,由任膺之委員贊助充實之。其年費金額如下:委員五千元,常務委員壹萬元,副會長貳萬元,會長五萬元。惟校長為當然委員不必贊助年費。年費金額由本會考慮物價指數酌予調整。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任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
1. 研討協助改善學校設備及教師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5. 選舉委員會委員。
6. 本會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代表由家長會長擔任之。
7. 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8.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任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二條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4.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 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校務、教務、學務、輔導等會議。
8.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使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會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本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五條 本會每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名冊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得收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徵收一次,收取金額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另定之。本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第十七條 本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1. 本會辦公費。
2.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5. 為利會務進行,本會授權會長可核准貳萬元(含)以下之費用,唯貳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以下,應由副會長兩人以上連名,五萬元以上應由常務委員通過。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得由本會之常務委員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辦理之。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由會長及副會長會同具名,在郵局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報告。
第二十條 本會不得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行政與人事等情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實施,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第二次修訂。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第四次修訂。九十五年十月四日第五次修訂。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第六次修訂。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第七次修訂。101年10月5日第八次修訂。
第一條 為使本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校在校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本校。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資料組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會。
第四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
1.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 選舉大會代表之會員。
4.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5. 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至二人,特教班家長至少一人,每學年改選一次,以現場互推為原則。
第七條 本會每年改選一次,由各班家長互選產生(每班二人)。惟自願擔任家長委員者名額不限。
會內設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若干名,人數不限,全數自薦。並由全體常務委員投票產生一人為會長,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卸任會長由本會聘為榮譽會長,會長之交接為改選後二週內為之。
第八條 為利會務之進行,本會應設置校務發展基金,由任膺之委員贊助充實之。其年費金額如下:委員五千元,常務委員壹萬元,副會長貳萬元,會長五萬元。惟校長為當然委員不必贊助年費。年費金額由本會考慮物價指數酌予調整。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任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
1. 研討協助改善學校設備及教師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5. 選舉委員會委員。
6. 本會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代表由家長會長擔任之。
7. 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8.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任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二條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4.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 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校務、教務、學務、輔導等會議。
8.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使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會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本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五條 本會每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名冊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得收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徵收一次,收取金額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另定之。本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第十七條 本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1. 本會辦公費。
2.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5. 為利會務進行,本會授權會長可核准貳萬元(含)以下之費用,唯貳萬元以上,五萬元(含)以下,應由副會長兩人以上連名,五萬元以上應由常務委員通過。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得由本會之常務委員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辦理之。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由會長及副會長會同具名,在郵局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報告。
第二十條 本會不得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行政與人事等情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實施,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第二次修訂。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第四次修訂。九十五年十月四日第五次修訂。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第六次修訂。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第七次修訂。101年10月5日第八次修訂。
瀏覽數: